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

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23执2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涧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黄河大道95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住新安县。
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23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1万元及利息160446元。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及财产申报表;
二、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但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后对该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并未实际扣押;
三、2019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2019年5月14日我院工作人员至***住址处××县紫霞社区调查,该社区工作人称***长期不在此居住,并开具相关证明;后我院工作人员至河南海逸酒店原址处调查,发现该酒店早已不存在;
五、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多次网络查控后,发现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19年8月29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七、2019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19年9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大军,并且提供不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告知其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将对该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同意案件进行终本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枫航电器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