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450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109号1幢狮山街道办公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翁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松涛,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杉岚,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康路135号2幢一层F区。
法定代表人:方驰。
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17民初181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义务,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程款615,828.57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63,823.31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付;以452,005.26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并缴纳执行费8,5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28日止)。另申请执行人在(2021)沪0117民初18137号案件中曾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一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一中信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至2022年12月15日止)。上述账户余额均不足支付。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沪DXXX**、沪AXXXX**车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轮候查封期限至2024年9月7日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松江区松江工业区XX街坊107/1丘[松江区工业区V-37-1号(XX园区XX城XX单元XX号)地块],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上述银行账户、车辆,如需续冻、续封,请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措施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强制执行措施自动解除。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施风雅
审判员 陆红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敏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