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大装修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761号 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号1幢狮山街道办公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恒大装修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301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捷通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恒大装修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装修设计院)、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朗捷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装修设计院、恒大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捷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恒大装修设计院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3884.97元,并支付以此为本金,自2020年3月6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恒大集团对被告恒大装修设计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在上述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恒大装修设计院就恒大地产集团设计研发基地全国高端项目智能化系统集成研发工程(以下简称“恒大研发基地工程”)签订《恒大地产集团设计研发基地全国高端项目智能化工程合同-朗捷通》(合同编号:恒装设工合字19【0.77】006)及相应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806869元。恒大研发基地工程竣工验收后经朗捷通公司结算,工程造价的最终金额为998460元。起诉后经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审定,一期工程造价为873552.66元,二期工程造价为641020.22元。根据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恒大装修设计院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向原告朗捷通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被告总计支付950687.91元,尚欠563884.97元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恒大集团作为被告恒大装修设计院的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恒大装修设计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807条之规定,原告就前述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恒大装修设计院、恒大集团无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5日,发包人恒大装修设计院与承包人朗捷通公司签订《恒大地产集团设计研发基地全国高端项目智能化工程合同-朗捷通》(合同编号:恒装设工合字19[0.77]006),工程名称:恒大地产集团设计研发基地全国高端项目智能化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一期),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梅山村梅山大道北3号研发基地,本合同工程暂定造价693549.07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累计支付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7.5%,工程结算价的2.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含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或工程拆除前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在30天内无息支付2.5%保修金。2019年7月24日,双方就增加窗帘电机品牌和灯具选型,并明确开关面板品牌型号一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工程暂定造价113319.93元。付款时间、条件与上述合同约定一致。 2020年6月2日,发包人恒大装修设计院与承包人朗捷通公司签订《恒大设计研发基地全国高端项目智能化系统集成研发工程(二期)合同-朗捷通》(合同编号:恒装设工合字20[0.77]007),工程名称:恒大设计研发基地全国高端项目智能化系统集成研发工程(二期)(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二期),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梅山村梅山大道北3号研发基地,本合同工程暂定造价615124.55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累计支付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7.5%,工程结算价的2.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含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或工程拆除前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在30天内无息支付2.5%保修金。 2020年3月6日,案涉工程一期竣工验收合格。 2021年12月7日、同年12月8日,朗捷通公司、恒大装修设计院分别签订两份《工程结算书终审》,确认上述案涉工程一期、二期的工程造价为873552.66元、641020.22元。 现朗捷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主张已收取案涉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款合计950687.91元,要求恒大装修设计院支付尚欠工程款563884.9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恒大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朗捷通公司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实其具有案涉工程施工资质。恒大集团为恒大装修设计院的唯一法人股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案涉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但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属于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朗捷通公司与恒大装修设计院就案涉工程一期、二期签订相应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朗捷通公司提交其与恒大装修设计院共同签订的《工程结算书终审》,予以证实双方于2021年12月份对案涉工程一期、二期进行结算,工程造价为873552.66元、641020.22元,本院予以确认。现朗捷通公司主张其已合计收取的工程款数额为950687.91元,恒大装修设计院未到庭进行抗辩,故本院***捷通公司的陈述。虽朗捷通公司仅提交证据证实案涉工程一期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3月6日,对于案涉工程二期未提交相应的竣工验收时间。但鉴于双方已于2021年12月份结算,现其诉请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符合双方约定,故朗捷通公司诉请要求恒大装修设计院支付尚欠工程款563884.9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如上述,朗捷通公司未提供案涉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时间,对其收取的工程款亦未进行区分,故其主张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利息明显不当。鉴于双方系于2021年12月7日、12月8日进行结算,结合合同约定的保修金支付条件,本院酌定利息为以尚欠工程款563884.9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朗捷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主张对上述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恒大集团作为恒大装修设计院的唯一法人股东,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恒大装修设计院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朗捷通公司要求恒大集团对恒大装修设计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恒大装修设计院、恒大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恒大装修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63884.97元及利息(以563884.9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恒大装修设计院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563884.97元就恒大设计研发基地全国高端项目智能化工程、智能化系统集成研发工程(二期)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38.8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015元,由被告广州市恒大装修设计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