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81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50岁。
被执行人: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
被执行人:***,男,汉族,35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的(2018)吉0281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24554.00元,并支付利息(以2455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7.00元,由被告***、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71.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银行账户中有足额存款,经办案人与该单位负责人沟通后,于2019年5月23日将该单位账户中26676.00元(其中包括案款本金24554.0元、利息1644.00元、案件受理费207.00元、申请执行费271.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1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费271.00元由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承担。(已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