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

二道区通力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与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4488号
原告:二道区通力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山,经理。
被告: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住所地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二道区通力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与被告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二道区通力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二道区通力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