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

***与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第五工程处、沈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3民初3610号
原告:王士广,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号。
被告: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第五工程处,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号。
被告:***,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与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第五工程处、沈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于2018年10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