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615号之二
原告:上海嘉定娄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唐路13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嘉定娄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坤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嘉定娄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定娄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嘉定娄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