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61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定娄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唐路13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解除申请人上海嘉定娄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坤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56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申请人上海嘉定娄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坤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坤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