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524民特监1号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原消防公司)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案。
本院认为,原申请人四平双环公司与松原消防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系于某在未取得松原消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名义与四平双环公司签订,事后也未取得松原消防公司追认。故,该协议对松原消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亦不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原(2020)吉0524民特523号民事裁定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20)吉0524民特523号民事裁定:“申请人四平市双环门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04日经专职调解员孙贵福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另查明,根据四平双环公司申请诉前调解,主张松原消防公司欠付工程尾款25万元。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孙贵福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中,于某持印有“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该印章系于某私刻)的授权委托书,以四平双环公司代理人名义参加调解,并于2020年11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同时,双方于当日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刘晓军适用特别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司法确认条件,裁定予以确认。于某于11月4日当日代表四平双环公司签收了(2020)吉0524民特523号民事裁定书。
一、撤销柳河县人民法院(2020)吉0524民特523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四平市双环门业有限公司、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申请。
审判长 韩春树
审判员 罗 丹
审判员 张云坤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