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2执1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经济开发区镜湖区(青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732570017P。
关于***申请执行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财产。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松原郭尔罗斯大路支行账户存款。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扣被执行人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松原郭尔罗斯大路支行(160414939830)人民币912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 伟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