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2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9月18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青年大街)。 本院在执行***与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2民终36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12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罗安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 伟 代书记员 黎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