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2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9月18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青年大街)。
本院在执行***与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2民终36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12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罗安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 伟
代书记员 黎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