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万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4执4084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万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5253617XA。
法定代表人:刘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72005282Y。
法定代表人:吴松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迁万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24民初164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该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宿迁万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宿迁万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2018年9月7日、12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的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2018年9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49.01元。
2018年10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相春限制高消费。
2018年12月3日,划扣被执行人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49元。
2018年12月27日,执行人员委托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苏中装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线索。
2018年12月1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且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宿迁万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部分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宿迁万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雷
审 判 员  李明
代理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