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如、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4执2487号
申请执行人:王树平,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个体户,住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执行人:万如,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72005282Y,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吴松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树平、万如与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1324民初85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王树平、万如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王树平、万如支付工程款184.3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391元,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8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2019年4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人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4、审理中于2017年10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洪县界××金色界城××、××、××、××、××、××、××室房产,后经本院拍卖流拍后,以125736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5、2018年12月27日本院执行员到该案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地址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9年4月10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部分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雷
审 判 员  李明
代理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