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闵宽涛与扬州市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宝应县宝通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宝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闵宽涛。
委托代理人刘广国,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在定应县望直港镇港城路。
法定代表人吴松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冠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宝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望直港镇耿耿工业园风翔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弓玉宝,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汉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宽涛与被告扬州市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宝应县宝通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宽涛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闵宽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闵宽涛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华
审 判 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