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泰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民终2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应泰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清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宝应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莲花,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注:***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的二审审理期间死亡)。
原审被告: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望直港镇。
原审被告:***,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审被告:***,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上诉人宝应泰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8)苏102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审被告***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的二审审理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向其继承人征询意见,是继承其遗产并参加诉讼,还是放弃继承其遗产并不参加诉讼。本院委托一审法院调查***继承人,征询其相应意见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一审法院经查找后,对上述事项未能办理。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在二审期间死亡,法院无法征询其继承人是否继承其遗产并参加诉讼之意见的情况下,不能依职权变更确定相关当事人,本案可发回重审,由原告一方根据新的事实,重新确定其诉讼的对象,重新明确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8)苏102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山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3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杨松
审判员*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