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03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春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南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22号。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春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