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3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春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春方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203执恢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