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02执527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桦甸市汇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北台子陶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汇智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昌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能力履行时,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