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昌民执字第38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市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吉林市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90元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的账户,后被执行人吉林市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7日交付执行款2万元,2015年8月31日交付执行款2万元,2016年2月2日交付执行款2万元,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