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昌民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副食综合楼3单元6楼右门。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吉林市船营区柴南小区0号楼8单元6楼184号。
被执行人:吉林市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区中兴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人**、吉林市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25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承办。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后经本院工作,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242元由被执行人缴纳并承担。
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