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工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科工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肥西民保字第00011-1号
申请人安徽省科工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省科工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等数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或查封其相等数额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