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市昌邑区鑫北租赁站、**美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2民初290号
原告:**市昌邑区鑫北租赁站,住所地**市昌邑区。
经营者:刘艳参。
被告:**美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田秀荣。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省**市船营区。
被告:王毅,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省**市船营区。
被告:**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焕志。
本院在审理**市昌邑区鑫北租赁站与**美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毅、**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昌邑区鑫北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昌邑区鑫北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昌邑区鑫北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8元,由原告**市昌邑区鑫北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孙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