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路海联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1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中新吉林食品区总部大厦517室。
法定代表人:孙焕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飒,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路海联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船营总部大厦5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博鑫,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路海联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荆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