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1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远方,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海(系**丈夫),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革,吉林常春(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欣,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革,吉林常春(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长春街666号创新创业基地综合服务楼4楼总部企业服务中心046号。
法定代表人:孙焕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程亮,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于丰,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审被告:吉林市路海联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船营总部大厦5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博鑫,吉林玖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欣,原审被告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丰、吉林市路海联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4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4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利宏
审判员  张 英
审判员  郭立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一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