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长春街666号创新创业基地综合服务楼4楼总部企业服务中心0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朗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景花园1号楼36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朗鑫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确认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向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收,该传票被退回。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1,214.5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