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00号之一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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