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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00号之一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