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南某某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1310号 原告:南***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长江路北侧、珠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R区3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毅炯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