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1310号
原告:南***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长江路北侧、珠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R区3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毅炯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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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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