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441号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7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R区32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