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441号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7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R区32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