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9181号之一 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溇路58号5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R区3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均由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