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9181号之一
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溇路58号5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R区3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均由原告上海舟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