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2907号
原告:大连博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丘(地)号38-30-3。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R区320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原告大连博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连博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博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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