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2050号
原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1858号1幢一层1762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R区320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原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中,原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