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鹏恒源建材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3民初4347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2,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东区。 负责人:刘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