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尚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5105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46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江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工程欠款4,2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的利息;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为193,781.58元;2、判令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00,000元;3、判令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0,000元、担保费5,000元;(以上共计5,348,781.58元)4、判令被告***对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开始为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道路改造等系列工程施工,合计工程款为3,500,000元,工程押金1,600,000元。2021年3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还款计划承诺书》,就工程欠款支付方案、支付期限、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签订协议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承诺书》中约定,协商不成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属于约定管辖,依法应当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承诺书》中虽然约定了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但涉案工程内容为上海海港商贸城进场市场市政道路改造、房屋雨水管更换、雨污水改造、**广场绿化、新建垃圾中转站、电表更换、室内装饰改造、划停车位线、室内外消防箱更换等,工程主要内容系属建设工程施工范围,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动产所在地为上海市奉贤区,故双方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该约定应属无效。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