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5105号
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46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江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5,348,781.5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计5,348,781.58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