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5262号之一
原告: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建林路801号2幢12室。
经营者:***,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46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现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