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尚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江苏金尚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05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建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尚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尚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金尚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02095.1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421元,合计610516.12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金尚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516.1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