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光灯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新光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002执410-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新光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44163742Q。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组织机构代码66021058-0。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哈尔滨市新光灯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