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光灯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新光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00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新光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哈尔滨市新光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