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602民初7005-1号
原告: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完群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910949698。
委托代理人:***,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605110003。
被告:亳州昌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匡尚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亳州昌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