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346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铂金汉宫5#楼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87890。
法定代表人:完群永,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511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A幢2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0461E(1-1)。
法定代表人:汪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固力建筑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