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02民初1485号
原告: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和平村委钱家头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阴市临港新城申港亚包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吉生。
原告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公司)、*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陵公司、金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兰陵公司协商玻璃定作买卖业务。自2017年12月开始,兰陵公司陆陆续续向原告采购各种规格、尺寸的钢化玻璃,用于安装在金地公司开发建设的香缇半岛一期商业弹簧门上。至2018年9月,兰陵公司向原告定作、采购各种规格、尺寸的钢化玻璃总价款207818元,兰陵公司仅支付了5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18年8月2日、2018年9月6日,原告与两被告对账,金地公司书面表示愿意为兰陵公司所欠货款承担担保责任,并承诺于2018年9月20日前付款。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付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玻璃货款157818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金157818元*4.75%*0.5年,自2018年9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两被告企业信息,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
2、采购订单复印件16份。
3、销售发货单原件16份。
4、增值税发票一张。
5、*南农商行转账记录,证明兰陵公司向原告付款5万元。
6、2018年8月2日的对账单原件。
7、2018年9月6日的对账单原件。
以上两证据证明兰陵公司拖欠原告玻璃货款157818元,金地公司对该笔货款承担担保责任。
8、*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香缇半岛一期商业弹簧门供货、安装补充协议”原件,证明两被告使用原告玻璃的实际项目。
被告兰陵公司、金地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合作单位。原告主营玻璃加工业务;被告兰陵公司为“香缇半岛一期商业弹簧门供货、安装“业务的承包单位,***为采购业务实际经办人;被告金地公司为“香缇半岛一期”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该公司大股东。2017年12月份起,兰陵公司向原告采购各种规格、尺寸的钢化玻璃,用于金地公司开发的“香缇半岛一期”项目。2018年9月6日,原告与两被告对账确认,截止2018年7月31日,兰陵公司尚欠原告玻璃货款149245元,金地公司股东***签字确认,此款由金地公司在25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于2018年9月20日前付清。后原告于2018年9月16日再次向兰陵公司供货,发生货款8573元。至此,兰陵公司累计欠货款157818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采购订单、销售发货单、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对账单、“香缇半岛一期商业弹簧门供货、安装补充协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兰陵公司累计所欠货款,本院认定为157818元。***作为金地公司的股东,在对账单上签字表示金地公司在25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金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货款利息的问题,本院认定应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市吉利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818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36元,由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阴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