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

636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636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
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39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覃健。
本院受理申请人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62502.27元的财产。申请人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书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250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项易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