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执341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1027136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
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江苏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9653928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39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覃健。
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2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工程款1011906.93元,由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500000元,2020年10月30日支付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511906.93元。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放弃利息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8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81.5元,由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0月30日支付给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如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可将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10日,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EMS回单显示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本院,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收件人名址不详且电联无果”。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0)苏0402执341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20年11月3日、2021年3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20年11月20日,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3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6.2021年3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40217.8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款1040217.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亦佳
审 判 员 杨川川
审 判 员 徐惜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英辉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