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

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辖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39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覃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
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兰陵铝合金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2民初63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捷公司上诉称,万捷公司将青洋塑业公司的车间门窗制作与安装委托给兰陵公司,兰陵公司根据万捷公司要求在工厂制作门窗并到现场安装,主要合同履行地不在安装现场即青洋塑业车间。兰陵公司是根据万捷公司要求定作并安装,属于加工承揽关系,而非装修装饰关系。虽装修装饰合同在广义上属于承揽合同,但其为加工承揽合同的特殊情形。本案属于普通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兰陵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陵公司与万捷公司签订《青洋塑业车间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协议》,约定由兰陵公司负责青洋塑业车间铝合金门窗的制作与安装。现兰陵公司诉请要求万捷公司支付施工款等。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包括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也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常州市天宁区福洋路南侧,故本案应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万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雯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王昊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宝和
书 记 员  王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