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428执保1077号
申请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泰科斯广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路东南黎路北凯来文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1428执保1077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