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8民初2858号
申请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泰科斯广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路东南黎路北凯来文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申请人武城华能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