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鸿达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775号
原告:芜湖市鸿达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市鸿达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芜湖市鸿达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鸿达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鸿达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芜湖市鸿达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