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民终2480号
上诉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将该公司管理人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管理人应为该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本案当事人仍应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作出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准予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缓交上诉费至二审开庭前三日,具体开庭时间以传票为准,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开庭,上诉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二审开庭传票,但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过传之
审 判 员 张贝贝
审 判 员 马 超
法官助理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