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亳州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1081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城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城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亳州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经开区华佗大道以东、槐花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5198129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850445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诉被告亳州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