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民终208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王铁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8504456W。
法定代表人:曹新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友,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中,***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芹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许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